L 先生因身心狀況於醫院接受強制治療,期間與同病房隔床病人發生肢體與性相關接觸。事後,對方指稱當時意識不清,並表示曾受到言語壓迫與恐懼,遂向相關單位提出告訴,案件因此進入刑事偵查程序,L 先生面臨妨害性自主的指控。
本案律師介入後,並非僅止於程序性應對,而是從構成要件與證據基礎全面檢視案件。深入分析妨害性自主之成立要件、釐清醫療場域下的特殊情境、提供當事人法律意見並協助完整陳述、出庭陳述法律見解,強調證據責任。
經檢察官綜合全案事證後,認定尚不足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最終對 L 先生作出不起訴處分,成功為當事人守住刑事責任底線。
妨害性自主案件一向被視為高度敏感且社會關注度極高的犯罪類型;在醫療、治療或特殊管理環境下,更需謹慎區分事實、感受與法律評價,避免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對任何一方造成不可回復的傷害。
本案律師介入後,並非僅止於程序性應對,而是從構成要件與證據基礎全面檢視案件。深入分析妨害性自主之成立要件、釐清醫療場域下的特殊情境、提供當事人法律意見並協助完整陳述、出庭陳述法律見解,強調證據責任。
經檢察官綜合全案事證後,認定尚不足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最終對 L 先生作出不起訴處分,成功為當事人守住刑事責任底線。
妨害性自主案件一向被視為高度敏感且社會關注度極高的犯罪類型;在醫療、治療或特殊管理環境下,更需謹慎區分事實、感受與法律評價,避免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對任何一方造成不可回復的傷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