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成功案例 > 不(緩)起訴處分 > 《野生動物保育法》的實務風險與法律救濟

《野生動物保育法》的實務風險與法律救濟

  • 《野生動物保育法》的實務風險與法律救濟
當事人平時熱愛與朋友登山狩獵,狩獵後會前往朋友家喝酒小聚,在朋友家發現了幾個保育類動物的標本。聚會過程中,警方持搜索票搜索朋友家發現標本,並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將當事人及朋友移送法辦,理由是涉嫌非法持有保育類野生動物製品;經本所律師即時介入,說明事實與法規,最終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常見違法行為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違法行為如:非法獵捕、宰殺保育類動物;非法持有、販賣、展示保育類製品;未經核准製作標本,並可能涉及刑責或罰鍰。
  •  即便是無意或收藏用,只要無法提出「合法來源證明」,仍屬違法。

🔔「合法來源」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及相關子法規定,只有經主管機關因核准輸入、轉讓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之野生動物或產製品者,並具相關文件登記備查者,才屬合法來源。換言之,過去從野外撿到、朋友送的、自己製作的、收藏多年等情況,一律不被視為合法來源。



🔔野保法「三大誤區」你中了幾個?
Q:「自己做標本不犯法吧?」
A:只要標本是保育類,無論誰做、怎麼取得,沒有合法來源一樣觸法。

Q:「不賣只是收藏應該沒事?」
A:持有本身就是違法重點,與是否營利無關。
Q:「我不知道牠是保育類啊!」
A:《刑法》第16條規定「不知法律不免責」,不了解野保法並不能免除刑責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