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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詐騙兩次還成共犯?律師助力釐清責任,化重為輕

  • 被詐騙兩次還成共犯?律師助力釐清責任,化重為輕
當事人因資金需求而在網路上尋找貸款管道,輾轉聯絡上一位自稱「貸款專員」的男子該男子以解除凍結帳戶為由,要求當事人提供提款卡與密碼。由於當事人的帳戶曾因遭詐騙成為警示帳戶,為了順利貸款,竟改以兒子的帳戶取代,並交付該帳戶提款卡與密碼予對方使用後來該帳戶遭檢警查出曾涉及詐騙案資金流向,當事人被檢方依違反洗錢防制法提起公訴。

近年來,法院實務逐步趨嚴,即便是「未明知對方為犯罪行為人」,只要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或他人帳戶,造成他人利用進行詐騙資金流動,也有高度風險觸法,可能構成幫助詐欺或違反洗錢防制法。

同時,依據《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如果事前曾遭告誡仍重複提供帳戶,抱持著「發生也沒關係」的心態,將構成主觀故意的證據,難以辯稱不知情。

律師了解案情,發現當事人雖再犯,但其實從未參與詐騙行為本身,也未從中獲利,且本次帳戶屬其兒子,並非其個人帳戶,客觀上與前次情節有別。律師強調其主觀上未具幫助詐欺、洗錢故意,並爭取法官從輕量刑。最終,法院判處當事人拘役而非有期徒刑,並得易科罰金,讓當事人得以迅速回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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