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詐騙型態不斷演變的現今,許多犯罪集團不僅鎖定被害人,也利用「人頭帳戶」或「情感操控」手法,使無辜民眾成為洗錢或詐欺案件中的共犯。在這樣的情境下,即使沒有主觀犯意,也可能因客觀行為而被檢察官起訴。
當事人是一位中年男子,因離婚多年、長期感到孤單,透過網路交友結識一名自稱在海外工作的女子。雙方互動頻繁,逐漸建立感情信任;在對方「需要協助處理金錢往來」的請託下,當事人交出了自己的提款卡與密碼。
不料,這張提款卡旋即被用於收取詐騙所得,警方偵辦時,當事人遭指控幫助詐欺罪與違反洗錢防制法,成為被告;雖然一審法院判決當事人無罪,但被害人不服遂聲請檢察官上訴。
本所全面檢視一審判決理由與卷內證據,從被告主觀上無犯意、行為非積極參與詐騙等要點出發,清楚區分「被利用」與「共犯」的法律界線。律師針對案情撰擬具體答辯狀,並協助當事人充分向法院說明交出帳戶的背景動機與真實情感狀態。
最終,高等法院採納我方主張,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原判無罪確定,成功讓當事人脫離刑責與冤屈!
當事人是一位中年男子,因離婚多年、長期感到孤單,透過網路交友結識一名自稱在海外工作的女子。雙方互動頻繁,逐漸建立感情信任;在對方「需要協助處理金錢往來」的請託下,當事人交出了自己的提款卡與密碼。
不料,這張提款卡旋即被用於收取詐騙所得,警方偵辦時,當事人遭指控幫助詐欺罪與違反洗錢防制法,成為被告;雖然一審法院判決當事人無罪,但被害人不服遂聲請檢察官上訴。
本所全面檢視一審判決理由與卷內證據,從被告主觀上無犯意、行為非積極參與詐騙等要點出發,清楚區分「被利用」與「共犯」的法律界線。律師針對案情撰擬具體答辯狀,並協助當事人充分向法院說明交出帳戶的背景動機與真實情感狀態。
最終,高等法院採納我方主張,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原判無罪確定,成功讓當事人脫離刑責與冤屈!